2010年1月30日星期六

強詞奪理

民主行動黨的林吉祥質疑反貪污委員會,
強調不允許公開向反貪會投報的案件內容,
應該又是那類彰顯反對黨角色,
為了反對而反對的立場而已,
看不出林吉祥在立場上的新鮮感,
也缺乏知識敏感度,不懂得輕重之分,
罪行之別。

或許林吉祥認為反對黨有它在於政治社會的立場,
但反貪會也有它的辦事原則,
總不能每個向反貪會投報的案件都必須
先經過反對黨的"審核",才能夠成為反貪
立案偵辦的案件,這種行為自大主義,
與未見官先打30大打板的道理,有什麼分別?

賄賂貪污,往往不是想像中的那樣兒戲,
它可能牽涉有地位身份者,
也可以是涉及很多很廣的層面、單位、金錢和誘惑,
假使林吉祥認為這些都是必須向社會公開的案情,
等於與反對黨過去也曾強調的隱私權,
完全背道而馳,失去意義。

反貪會的原則與香港廉政公署、
新加坡貪污調查局的原則大同小異,
就是希望反貪案件還未定案前,
對事件的偵辦可以是猶如廉政公署的口號一樣
"密密實實",這樣對投報人或被舉報者都公平,
畢竟任何案件在法庭未宣判裁決前,
涉案人都是無罪,
可是為何反對黨卻急著在法庭對事件的結審前,
針對被舉報人下結論,對案件提出批評?

如果一些人只為政治立場搞出位名望,
為了反對而反對,未免太過於自我中心,
合理化反對的理由,
尤其反對黨需要釐清政治方向,
先管好黨內事務,搞好一連串,
一團糟的人事糾紛,
才批評別人的政務事務也不會太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