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行動黨的林吉祥質疑反貪污委員會,
強調不允許公開向反貪會投報的案件內容,
應該又是那類彰顯反對黨角色,
為了反對而反對的立場而已,
看不出林吉祥在立場上的新鮮感,
也缺乏知識敏感度,不懂得輕重之分,
罪行之別。
或許林吉祥認為反對黨有它在於政治社會的立場,
但反貪會也有它的辦事原則,
總不能每個向反貪會投報的案件都必須
先經過反對黨的"審核",才能夠成為反貪
立案偵辦的案件,這種行為自大主義,
與未見官先打30大打板的道理,有什麼分別?
賄賂貪污,往往不是想像中的那樣兒戲,
它可能牽涉有地位身份者,
也可以是涉及很多很廣的層面、單位、金錢和誘惑,
假使林吉祥認為這些都是必須向社會公開的案情,
等於與反對黨過去也曾強調的隱私權,
完全背道而馳,失去意義。
反貪會的原則與香港廉政公署、
新加坡貪污調查局的原則大同小異,
就是希望反貪案件還未定案前,
對事件的偵辦可以是猶如廉政公署的口號一樣
"密密實實",這樣對投報人或被舉報者都公平,
畢竟任何案件在法庭未宣判裁決前,
涉案人都是無罪,
可是為何反對黨卻急著在法庭對事件的結審前,
針對被舉報人下結論,對案件提出批評?
如果一些人只為政治立場搞出位名望,
為了反對而反對,未免太過於自我中心,
合理化反對的理由,
尤其反對黨需要釐清政治方向,
先管好黨內事務,搞好一連串,
一團糟的人事糾紛,
才批評別人的政務事務也不會太晚。